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呜呼!天道之运,无一息之或停;吾心良知之运,亦无一息之或停。良知即天道,谓之“亦”,则犹二之矣。(《王阳明全集》卷七《惜阴说·丙戌》)
译文
呜呼!天道的运作,没有一刻停止;我的良知的运作,也没有一刻停止。良知就是天道,其间加一“亦”字,犹如一分为二。
按照阳明的良知自知、良知自觉理论,仿佛人的一切行为只有自己知道而他人莫知,于是,只要一任本心良知做去便是,他人如何评说,可以全然不顾。我们称其为良知个人化。及至晚明,良知个人化的倾向日益严重,终于出现了良知是一把双刃剑的论调,值得注意。
在明代最后一个以宣扬心学为主的讲会组织即“证人社”的一次讲会上,该社的两大领袖刘宗周和陶奭龄之间有过一场关于良知问题的讨论:
陶先生曰:“……良知如一柄快刀子,能除暴去凶,亦能逞凶作盗,顾人用之何如耳。”先生(刘宗周)曰:“恐良知之刀止能除盗,不能作盗。”(《刘宗周全集》第2册《会录》)
陶奭龄把良知比作一把“快刀子”,令人深思。换言之,这也就是良知是否是一把双刃剑的问题。依陶奭龄的意思,良知作为主体性原则是全赖个人如何“用之”而定,他人是无法干预的,所以既能“除暴去凶”,也能“逞凶作盗”。这个说法的实质在于:良知成了空洞抽象而无具体内容的形式原则。若按阳明的良知理论,良知作为一种先天的形式原则,并不预设任何特定的功利性目的(例如,为了求得他人赞扬等),但同时也绝不意味着良知可以脱离具体的伦理场景,而没有任何具体内容。
陶奭龄
然而若按陶奭龄的双刃剑理论,那么张居正“夺情”(明万历初年,张居正在推行改革的关键期遭遇父丧,就返乡服丧还是留朝辅政的两难抉择,张居正选择了后者)亦可按此理论来加以合理解释。这在刘宗周看来,良知便有可能成为“乱臣贼子之借口”,是万万不能认同的,因此他断然指出“良知之刀止能除盗,不能作盗”。
但是也须看到,根据阳明的良知自知理论,良知在根本上是一种“独知”,可用“自家痛痒自家知”来指称“良知独知”。依照阳明的说法,如将自家“痛痒从人问”,就好比“沿门持钵效贫儿”一般,对于自家“无尽藏”的宝藏心存疑虑,却向他人祈求宝藏、寻找良知,这是对自己本心缺乏信心的表现。
所以,人们应树立起自知自觉的信念,只要扪心自问,于良心无愧,则随之而发的行为,便无不正当合理。至于他人用何种伦理规范来评判,则与行为主体的本心无关。若按这个思路,那么心学家们可以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是非对错是不可任由他人评说的。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只要做到“心之所安”即可。
例如,阳明弟子魏良器就曾宣扬:“理无定在,心之所安即是理;孝无定法,亲之所安即是孝。”(《明儒学案》卷十九《处士魏药湖先生良器》)表面看来,“心之所安”是主观标准,“亲之所安”是涉及行为对象的客观标准。然而归根结底,所谓“亲之所安”最终仍须根据“亲”的“心之所安”而定。事实很显然,在发自孝心而实现“亲之所安”的过程中,行为者及其对象均以自己的“心”作为判断标准,理或孝的客观标准完全被“心之所安”的主观原则所取代。其结果将导致只要主观愿望是好的,那么行为后果就必然是正确的。陶奭龄的双刃剑说法,在思路上与这里的说法完全相同。
[明]王阳明《寄父札册》
然而须指出的是,阳明心学的良知是一绝对至善的本体存在,是人之所以向善的动力源泉。一切恶的行为非但与人的良知不存在因果关联,而且也唯有依靠人心良知才能从根源上阻止或铲除罪恶。因为良知作为道德本心,它具有检视和审查行为善恶的绝对能力,这是由于良知乃是绝对道德准则的缘故。
因此结论是良知不是双刃剑,而只能是把快刀子,唯能斩断恶果、杜绝恶源,而绝不能成为作恶逞凶的借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阳明再三强调良知是天理,良知是天道。正因为此,天理、天道可以保证良知的客观性。
不过,通过我们的考察,却不得不说良知学内部的主观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理论紧张始终存在,良知自知理论在不断地挑战共同体社会公认的规范和权威,乃至于阳明后学还在不断争论这一问题,值得我们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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